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礼仪用品工业协会
英文译名:CHINAGIFTINDUSTRY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G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礼仪用品的科研设计、生产加工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致力于促进我国礼仪用品行业的发展事业;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呼声,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信誉;为会员、行业、政府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民政部登记,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体任务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对中国礼仪用品行业进行规范协调;通过对行业、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调查分析,反映行业共性问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进行行业统计,并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
(三)创办全国性行业刊物,开展行业咨询服务;
(四)经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业编写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审查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五)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组织全国或国际性有关行业技术、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学术性会议等;
(六)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积极培育名牌,并受政府部门委托和指导,做好国家级名牌的推荐工作;
(七)指导和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政府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做好推广和应用;
(九)与国外同类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出国学习和考察、组织会员参加国际礼仪用品或相关行业的展览和其它国际活动;
(十)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初审;
(十三)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参与专业市场、原料或配套市场的建设工作;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和相关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四)凡致力于本行业研究、设计、收藏等方面事业的、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水平的、非生产经营型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生产及经营性的会员,要按时向协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延期。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年龄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或秘书长但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名誉正副理事长、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协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