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合作经济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建设,强化学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订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会员入会由本会批准,履行《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有《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申请入会程序
第四条 按照《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本会会员团体会员和包括个人会员。
第五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
(二)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可以通过填写《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并交纳会费后,由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正式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合作经济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二)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应填写《中国合作经济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核批准并交纳会费后,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书,正式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按照《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活动并享受注册费优惠;
4.免费获赠学会《会刊》,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国际重大学术活动;
6.优先得到推荐并参与国家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等工作;
(二)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 免费获赠学会《会刊》和《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或其它刊物,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优先或优惠得到本会给予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4.优先得到本会在举办技术培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上的支持和协助;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按照《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会员的发展与管理由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十条 对会员实行会员证管理制度,符合入会条件的发给相应的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按届交纳,一次性交纳五年),可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会费标准分别为:
个人会员:60元/年;
团体会员单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200元/年,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400元/年。
第十二条 学会对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
第十三条 学会根据会员档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再予以登记并取消相应的权利,按自动退会处理:
(一)未按时交纳会费,延期6个月仍未交纳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的。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已发的会员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